
专业的南京讨债公司、南京要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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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5-07-01 浏览量:45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法人,谁承担债务责任?
通常来讲,法人会凭借其全部的财产来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进行负责。
这里要明确的是,法人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分离的,也就是说法人能够独立地去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不过,要是债务的实际控制人出现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做出一些不当行为,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滥用法人格。
一旦被认定为这种情况,那么该实际控制人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比如说,实际控制人通过一些关联交易的手段,把公司的财产悄悄地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使得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实际控制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就确定到底是债务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还是法人承担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去判断是否存在滥用法人格等这类情形。
要是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实际控制人就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是不存在,那就由法人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小邹是某公司法人,小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出现债务后,本应由法人小邹以公司财产负责偿还。但小喻为逃避债务,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财产转至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无足够资产偿债。债权人要求小喻承担责任,小喻认为应由法人负责,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正常情况,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股东财产与法人财产分离,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在本案件中,小喻作为实际控制人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若被认定为滥用法人格,小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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